ENGLISH | 江苏大学官网
首页 新闻中心 学院概况 党建工作 师资队伍 学科建设 学生培养 科学研究 学生工作 对外交流 制度建设
新闻中心
 
学院动态
通知公告
学术资讯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1  浏览:
 

江苏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文件

数院字20222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本院各单位:

江苏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数学科学学院

2022310









江苏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江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决策与咨询工作,在学院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服务学院发展战略,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院积极推动教授治学,依法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学院相关规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性和代表性。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5-15人,其中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比例。

第七条 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科结构和师资结构提出不超过委员总人数20%的差额候选人。首届由具有副高职称人员投票产生建议人选,以后换届由上届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产生下一届建议人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每届学院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二个月以前,学术委员会应完成下届学术委员会的换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校、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它事项。

(五)学院或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除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包括:

(一)审议与学院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二)审议由不少于3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三)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四)承担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学院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和做出表决。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规定须回避的委员;

(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入基数的除外)总数的1/2(含1/2)且达到与会委员总数2/3的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五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信表决结果在下一次学术委员会召开时通报。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经过学术委员会表决形成的结论或对重要事项审议并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本委员会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或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师资队伍建设、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办公室             2022310日印发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76信箱
电话:0511-88780161
学院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江苏大学 数学科学学院 版权所有  您是第 3339152 位访客